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统计局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残联、市统计局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2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残联、市统计局《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
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
(市残联、市统计局 2009年9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无锡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一当好、三争创”的目标,坚持以“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为主线,结合无锡发展阶段性特征,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及时掌握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动态,推动全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协调发展,注重可操作性和公认性相结合,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三、主要内容

  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客观评价各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和发展水平,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一)监测内容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以反映残疾人生存状况、生活质量和参与社会生活情况为主线,从残疾人生活居住水平、公共服务水平、社会环境水平3个方面,综合反映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服务水平和生活现状,客观评价各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和发展水平。

  (二)监测指标体系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分为3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25个三级指标(详见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表),同时进行残疾人满意度调查。

  (三)监测对象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对象包括全市2市(县)和7区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状况。

  (四)监测工作步骤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工作步骤:一是组建工作班子,二是建立公报制度,1年公布一次统计监测结果。

  (五)监测结果公布形式

  残疾人事业统计监测结果由市残联和市统计局联合发文公布。

  附件:1.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表

  2.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统计方法

  附件1:
  无锡市残疾人事业评价指标体系表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资料提供部门

 

一、生活居住水平

 

 

 

(一)收入

 

 

1

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统计部门、残联

2

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

统计部门、残联

 

(二)居住

 

 

3

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统计部门、残联

 

(三)消费

 

 

4

残疾人家庭人均生活用电量

千瓦时

统计部门、残联

5

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

%

统计部门、残联

 

(四)信息化

 

 

6

残疾人家庭电话普及率

%

统计部门、残联

7

残疾人家庭电脑普及率

%

统计部门、残联

 

二、公共服务水平

 

 

 

(一)就业

 

 

8

城镇残疾人就业率

%

劳动部门、残联

9

农村残疾人就业率

%

劳动部门、残联

 

(二)保障

 

 

10

城镇残疾人养老保险参保率

%

劳动部门、残联

11

城镇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率

%

劳动部门、残联

12

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

%

劳动部门、残联

 

(三)教育

 

 

13

学龄残疾儿童入学率

%

教育部门、残联

14

残疾人人均受教育年限

教育部门、残联

 

(四)救助

 

 

15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率

%

民政部门、残联

16

扶残助残优惠政策保障内容的覆盖率

%

残联

 

三、社会环境水平

 

 

 

(一)法律服务

 

 

17

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数

司法部门

18

侵害残疾人权益案件办结率

%

司法部门

 

(二)政府投入

 

 

19

政府对残疾人事业投入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

%

财政部门

20

人均残疾人事业支出

财政部门、残联

 

(三)社会重视

 

 

21

社会扶残助残参与率

%

残联

 

(四)公共设施

 

 

22

主要公共设施无障碍化普及率

%

建设部门

23

城镇主要道路无障碍普及率

%

建设部门

 

(五)专项服务

 

 

24

每百名残疾人享有专项服务机构面积

平方米

民政、卫生、残联

25

每百名残疾人享有专项服务机构从业人数

民政、卫生、残联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